《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对交强险保险怎样赔偿交通事故作出了详细规定。其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点:
(一)多辆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
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二)依法分别
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
(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赔偿后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同时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已经
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主张扣除道路救助基金支付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