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