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认定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具体的保密范围、保密程度,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及该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划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