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把案子
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
2、法定不
犯罪嫌疑人有《
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一般是无罪或者已经不
能追究刑事责任。
3、酌定不(又称相对不、微罪不)一般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4、存疑不(证据不足不)。证据尚有疑点还需要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补全证据还需要公诉的。
如果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后,也就是具有法定不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5、《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6、《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