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国税或地税),可以匿名或者实名举报,能提供相关证据最好;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民举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各种偷税案件,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的,均适用本规定。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的税务人员)以及其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偷税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涉嫌或参与所举报偷税案件的举报人,不予奖励。但在处理该案时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公民举报偷税案件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具体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实施。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受理、查处、奖励举报偷税案件的各种制度。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和面谈等形式举报。标题:
举报偷税漏税时应当向受理偷税案件的地方税务机关讲明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讲明各自的上述情况,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