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额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当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2、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
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
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