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是一种权利行使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一般为六个月。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保证期间的一般法律意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即要求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人就免除了他的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表述的内容来看,黄某作为债权人与你未约定保证期间,且过了法定保证期间才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保证责任已经消失,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