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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调解案

更新时间:2022.03.27

行政复议调解不是无所不能的,并不是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工作实践体会,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点应该为以下五个方面。 1、对自由裁量权行为不服的案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有多种处理方式。行政机关认为只要未超出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其选择就是合法的,但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他就可能会认为这种选择对他不利,表示不服从而提出行政复议。对此类案件就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处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较快、较彻底地化解争议。 2、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案件。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行政补偿纠纷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而产生的纠纷。这两种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出现在赔偿、补偿的具体数额、范围、程度等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进行调解,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合意,能较快的结案。 3、涉及民事内容的案件。主要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大部分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此类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 4、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对有轻微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不宜撤销。此类案件争议不是很大,一般进行调解,双方都愿意接受。通过调解不但可以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错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涉及到相对人较多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涉及相对人较多、争议标的较大、行政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此类案件如果处理得不好,就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由于书面审理具有缺乏互动、信息交流不及时的缺陷,对于书面审理结果,未必所有的相对人都能认可,从而会导致其可能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因此,根据案情需要,适时采用调解方式审理,可以增进双方了解,有效减少对立与冲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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