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有办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下要选择离婚的话,就必须双方都愿意补办结婚证,然后离婚,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选择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这种情况下离婚的话,法院会结合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来处理共同财产的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
2、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么离婚的问题。
3、以上的两种情况,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到
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在补办好结婚证以后,双方当事人再对子女抚养权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