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者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受害者家属以下项目:
一、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计算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四、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抢救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即使。
六、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
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