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犯不知情,那就不构成从犯。因为所谓
主犯和从犯,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两者必须具备犯罪(诈骗罪)的共同故意。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则该从犯只是单纯被利用的人,不会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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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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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