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被告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不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以及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
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
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写人法律文书。
二、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明确的,可以一并加人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在诉讼中要求赔偿。
有人以为提起诉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来说,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的计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想主张因交通事故受到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必须在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在起诉的时候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被告,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诉讼的,而诉讼一旦得不到受理,很显然也就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相关纠纷。需要注意是,除了要确定被告外,还需要确定诉讼请求,因为法官判案都是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