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样的房子不能买卖有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或买卖: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的;
(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六)已被列入危房的房屋
(七)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八)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
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九)处于户口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十)
抵押的房屋未解除抵押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
(十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款的,比如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
(十二)房屋使用性质已改变的房屋
(十三)军产、医院产、学校产权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院子内的
(十四)使用权的房屋(暂时没有上市细则,现阶段只有东城和朝阳区的各别房屋可上市);
(十五)在
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房改政策、地方政府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