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交警对于此类情况有可能会仅出具一份事故证明,而不
划分事故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若能达成一致则签订赔偿协议,按协议履行。若不能达成一致,则只好搜集证据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将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材料之一。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上述结论不能视为作出了责任认定。在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综合全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根据构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要求,综合认定道路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