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不可以立即申请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当然申请诉讼保全,必须有有给付内容;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情况紧急;提供相应担保。保全后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而仲裁一般在45日或者60日内结束。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收到鉴定结论,一方面用人单位是否有恶意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那么一确定,另一方面不可能30日内提起诉讼。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申请诉讼保全,不仅不能达到保证判决执行的目地,反而会丧失保证金。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