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遗嘱公证遇到的第一个困扰是:被继承人股东去世后,其遗留在公司的权利是股权,还是股东资格换言之,公证处在办理继承人申请的此类公证时,是确定为股东资格继承公证,还是确定为股权继承公证按照《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
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笔者认为,所谓“股东资格”,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有能力成为股东的基本条件,比如:如果是自然人欲
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自然人在从事特定职业时,法律还可能剥夺其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如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就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如果是法人成为股东,则公法人往往也会受到一定的资格限制。然而,继承则不受这些限制。只要是
合法继承人,没有为法律或为被继承人
剥夺继承权(前者指法定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后者指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或遗赠方式处分遗产的情况),其即享有继承的权利,并无行为能力和身份的限制。这是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