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
营运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