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长37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只能是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