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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更新时间:2022.08.30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2008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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