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2008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