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2、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4、移送检察院后,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
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
不构成犯罪的做出
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5、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另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