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而导致侦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此时既不能终结侦查也不能撤销案件就适用侦查中止。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