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放弃继承权后可以反悔,但需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提出。因为此时遗产还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各继承人同意,应允许其反悔。若在遗产处理过后,继承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
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