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的执行机关问题,可参考《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