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对象
(一)故意伤害的案件确已发生;
(二)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三)故意伤害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二、证据要求
(一)证明发现案件和侦查过程的证据。证明
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和案件的侦查过程(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以及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轻伤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3、改变管辖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