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
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
赔偿请求人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
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
法定继承人或
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
管辖的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
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行政赔偿的费用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的,确切的来说行政赔偿也是属于国家资产承担的一部分,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对公民的赔偿义务以后,造成的国有财产的损失应该有导致此次行政赔偿的主要责任人承担部分的责任,或者情况严重的话,全部的损失都由当事人向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