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
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2、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