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如果承担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话,一般来说作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
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事实上,在2004年之前适用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仅仅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也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我了解到的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