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上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
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在民事
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