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补正内容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在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2、要求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
3、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改动、添加;
4、修改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5、要求附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说明书的,应在补正栏目内注明“已附说明书”字样,并附送相应的说明书(用A4纸);
6、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用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
7、代理人的签名或者代理组织的印章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并且不得遮盖补正内容;
8、对补正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相应位置说明,供商标局参考;
9、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视为未作补正,原申请失效,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补正通知书
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形式审查结束后,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
(一)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二)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
(三)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