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米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现结合一审法庭调查的事实和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结合一审判决,本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由于被告人米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没有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钱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所以,本辩护人对被告人米某某仍然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米某某在与被害人姚某某结婚之前并没有诈骗姚某某钱财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米某某冒用“胡某某”的名字只是想达到与被害人姚某某结婚,并没有证据证明米某某有以结婚为手段来诈骗被害人的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