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一)在审理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许多是发生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说服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
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自诉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符合反诉条件的,应与自诉本案合并审理。
(四)自诉人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
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两部分审理完毕一并调解处理或者判决。
(五)
自诉刑事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兼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兼容。因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