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原告:张×,男,汉族,生于年3月25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
律师代理费0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1日下午1:
15,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