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