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具体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履行;
2、无约定的,可以达成协议来补充;
3、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然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5、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在不动产所在地;
6、其他标的,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