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
民事合同欺诈不同的有:
一、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诈骗罪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民事合同欺诈仅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
二、主观故意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资格订立合同、无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在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法许多情况下并不是以骗取、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为目的。与民事合同欺诈相比,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大。
三、客观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骗取的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以民事合同欺诈处罚。
四、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而民事合同欺诈中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一般作为
可撤销合同对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