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伤工人判定为十级伤残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限定,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限定的准则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
3、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限定准则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借口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薪水
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本领判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安徽省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4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5个月。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