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不受理情形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缺乏罪证的;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8)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9)不服人民检察院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或者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