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规未明确约定不动产能否成为适格租赁物,导致实务中存在诸多纠纷。
融资租赁公司虽已展开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但亦存在诸多迟疑。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本文将进行具体阐述。
一、不动产直租模式
指不动产的需求者(承租人),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购买其指定的不动产,承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赁使用该不动产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将不动产款项全部结清,出租人把所出租的不动产
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不动产售后回租模式
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出卖人)将自有不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和出租人订立
融资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支付租金。此时,不动产所有权人既是承租人,又是出卖人。
三、不动产租赁变通模式
(一)间接租赁模式
是指承租人将其不动产项目内的管线、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资产作为租赁物,先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该处资产租回使用,并且负责维修和养护。这样就间接为不动产项目实现了融资。
(二)委托放款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委托银行向承租人放款,具体操作方式为: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委托银行签订《人民币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给银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用途约定为只能用于支付不动产项目购买价款,未经融资租赁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