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
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监视居住什么情形下转为逮捕
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羁押的
刑事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以上是我对执行监视居住的逮捕条件的问题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