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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二次质押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2.06.13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由于股权二次质押并未取消原股权质押权人的质押权,因此从操作上将与其说属于新设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不如说是变更原股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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