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可订立的遗嘱有:
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