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待遇审批时限做出如下解释:
1、申请工伤时效问题
个人申请时效——申请
工伤认定时效是1年,自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
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申请时效——1个月(30日),自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
申请工伤待遇的时间限制--具体需要咨询当地劳动局。
3、有仲裁官司的,必须要等仲裁裁决生效,或
法院判决书生效,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劳动局办理。官司审理期间,劳动者的相关审批流程中止(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