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缴纳,但工伤保险除外,即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大部分
社会保险费,可以随时通知员工
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