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要求被害子女
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地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及父母犯虐待、
遗弃子女罪的,由于父母这些重大过错,事实上已彻底割裂了子女与父母和情感联系。违背了父母子女关系人伦理要求,外国法上将为这些行为作为丧失亲权的确原因。我国法律没有亲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对这类行为,司法实践中认为足以构成父母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离婚、
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
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