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
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对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在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的描述。
作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资格不仅代表了其在公司中所合法拥有的财产权,还代表了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探讨继承股东资格的时候,应当将该股东资格所代表的财产权与股东资格予以区分。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的事项中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等条款,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就有修改公司章程一款。因此,无论上述继承事项属于何种情况,在登记变更材料中都应当有股东签署的
股东会决议或等同于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决定以及股东签署的章程或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