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因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造成事故,房屋所有人应
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房屋倒塌给承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屋所有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