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和
家庭共有财产,坚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看无犯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法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议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两方对财产由谁所有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或以表面形式商定,两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置。但规避法律的商定无效。
2、夫妻两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一方或两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两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两方由知识产权获到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两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两方获到的债权;
(6)一方或两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贴费和回乡生产补贴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配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有生活,一方或两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法分配。各自给钱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