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怎样结算
合伙人退休不是必须退伙的法定理由。如果你们合伙协议上没有退休应退伙的具体约定,那么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45条、46条、48条、49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合伙人可以退伙。也就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其间出现了约定的退伙事由;或者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或者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的。虽然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但只要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也可以退伙。第二种是当然退伙。比如
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丧失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被
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的;合伙企业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此外,被依法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未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
有限合伙人的也应当退伙。
第三种情况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发生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可以决议对该
合伙人除名退伙。由此可见,你的情况不在上述此列。
如果你愿意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因此,退伙时企业如果按照当年入伙出资的金额退还给你是错误的。合伙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资产规模增长很快,遵照《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你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具体的退还办法,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