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判刑,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
1)至
(
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