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3.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4.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